点击数:9522022-03-10 14:29:18 来源: 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|法律咨询|深圳律师
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
劳社厅函[2000]18号
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:
你局《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,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,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。按照国务院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270号)中关于妇女节、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,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,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,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,但不支付加班工资。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,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。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
根据国务院发布的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第三条规定:妇女节(3月8日)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,妇女放假半天。
按照人社部上述答复,对三八妇女节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,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,但不支付加班工资。
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,法院基本上也是按人社部该答复进行处理。